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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竹结构建筑技术规程 CECS43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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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竹结构建筑技术规程 CECS434:2016》

作者:四川境道原竹 时间: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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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竹结构建筑技术规程 CECS434:2016》
1 总则
1 总则

1.0.1 为在圆竹结构建筑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体现低碳节能、绿色环保、生态健康,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不超过3层的抗震设防分类不高于标准设防类的圆竹结构民用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

1.0.3 在极易引起火灾的建筑中,圆竹结构用材应做防火处理,可用防火板包覆或喷防火涂料。未经防潮、防腐处理的圆竹不得用于经常受潮且不易通风的建筑场所。

1.0.4 圆竹结构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圆竹结构建筑 round bamboo structure building
以圆竹为主要受力构件的建筑。

2.1.2 单片柱 lattice columns
两根圆竹柱通过若干组连接件连接而成的格构柱,墙体中按一定间隔布置,为房屋的竖向承重骨架构件。

2.1.3 导梁 rail
一种U型薄壁槽钢,单片柱的两端嵌入其中,导梁的翼缘用自攻螺钉与单片柱连接。其作用类似于轻型木结构的底梁板或顶梁板。

2.1.4 上导梁 the top rail
U型槽钢开口向下的导梁。连接于单片柱的顶端,位于墙体顶部。

2.1.5 下导梁 the bottom rail
U型槽钢开口向上的导梁。连接于单片柱的底端,位于墙体底部。

2.1.6 交叉X型钢带 across X-shaped steel band
其两端与上、下导梁相连,与水平面成夹角,交叉布置的钢带。

2.1.7 腹面板 skin diaphragms
铺设在单片柱外表面并和单片柱用自攻螺钉连接的竹胶合板或其他板材。

2.1.8 斜撑 timber brace
布置在墙体内的木质剪刀撑或人字撑。

2.1.9 横撑 timber lateral brace
水平布置在墙体内或内墙的长条形木块,可作为单片柱的侧向支撑并提高其稳定性。
2.2 符号
2.2 符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N——抗剪承载力设计值;
M——楼面梁的弯矩设计值;
V——楼面梁的剪力设计值;
SE——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u——楼层层间位移;
w——楼面梁的计算挠度。

2.2.2 材料性能和结构的设计参数:
ft——顺纹抗拉强度;

fc——圆竹的承压强度设计值;
K——楼层总侧向刚度;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γRE——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C——根据圆竹建筑构件正常使用要求规定的限值;
y1——楼面梁下边缘到形心轴的距离;
y2——楼面梁上边缘到形心轴的距离;
b——截面宽度;
[w]——圆竹梁的挠度限值;
Pcr——单根圆竹柱的抗压承载力设计值(N);

ft——圆竹的抗拉强度设计值(N/mm²)。

2.2.3 几何参数:
A——构件的截面面积;
An——构件(如X型钢带)的净截面面积;
d——自攻螺钉直径;
D1——圆竹的外直径;
D2——圆竹的内直径;
l0——圆竹柱的计算长度;
i——圆竹截面的回转半径;
I——楼面梁截面的惯性矩;
W——构件的截面抵抗矩;
λ——圆竹柱的长细比;
α——X型钢带与水平面的夹角。

2.2.4 计算系数及其他:
φ——轴心受压构件稳定性系数;
φc——考虑侧向支撑的折减系数;
kv——自攻螺钉与圆竹连接强度系数。
3 材料
3.1 结构材料
3 材 料

3.1 结构材料

3.1.1 圆竹结构建筑的墙体及梁宜采用毛竹或材性相近的竹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承重构件应采用平直、无开裂、无腐朽的圆竹;
2 主要承重构件应采用小头直径60mm以上、竹壳厚度5mm以上的圆竹,竹龄不得小于4年,并应经过防腐处理,自然晾干;
3 圆竹的含水率宜为8%~12%,与当地气候带年平均平衡含水率规定的偏差不应超过+3%;
4 圆竹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虫、防腐处理;
5 圆竹宜进行脱糖处理。

3.1.2 圆竹设计指标宜通过试验进行确定。在缺乏相关试验数据的情况下,圆竹结构所用竹材的设计指标可按表3.1.2取值。
表3.1.2 竹材设计指标

3.1.3 圆竹结构建筑采用的钢材及钢连接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中对Q235钢材、Q345钢材的有关规定;
2 钢带或钢板的镀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连续热镀铝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GB/T 14978的有关规定;
3 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C级》GB/T 5780的规定,其机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的有关规定。自攻、自钻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十字槽盘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1、《十字槽沉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2、《十字槽半沉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3、《六角法兰面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4、《开槽盘头自攻螺钉》GB/T 5282、《开槽沉头自攻螺钉》GB/T 5283、《开槽半沉头自攻螺钉》GB/T 5284、《六角头自攻螺钉》GB/T 5285的有关规定。射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射钉》GB/T 18981的有关规定。紧固件及配套的卡件、垫片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 螺栓和螺钉通孔》GB/T 5277、《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等的有关规定。

3.1.4 腹面板、楼面板等结构板材可采用结构用竹胶合板。

3.1.5 结构和围护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耐久性、适用性、防火性、气密性、水密性、隔音和隔热性能要求。
【条文说明】

3.2 防火材料
3.2 防火材料

3.2.1 圆竹结构建筑中关键部位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 8625的有关规定。

3.2.2 圆竹结构建筑墙体的墙面材料宜采用难燃的材料。

3.2.3 圆竹结构建筑墙体填充防火功能材料,其燃烧性能应为A级。

3.2.4 圆竹建筑中寒带采暖管道及包覆材料或内衬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外壁温度不低于120℃时管道及其包覆材料及其施工时使用的胶粘剂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A级的规定;
2 外壁温度低于120℃的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内衬及其施工时使用的胶粘剂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B1级的规定。

3.2.5 穿越墙体的设备管道和固定墙体的金属连接件应采用高效保温隔热材料填实空隙。

3.2.6 外墙外侧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防火材料,分户墙、房间隔墙和外墙内侧墙面板应符合本规程第10.2节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3.3 隔声材料
3.3 隔声材料

3.3.1 圆竹结构建筑墙体的隔声吸声材料宜采用防火和隔声性能好的材料。

3.3.2 其他板材作为墙体隔声材料时,单层板的平均隔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3.4 其他材料
3.4 其他材料

3.4.1 密封剂应无味、无毒、无有害物质。密封条的厚度宜为4mm~20mm。

3.4.2 用于外墙隔汽和窗台、门槛及底层地面防渗、防潮材料的塑胶薄膜,宜选用不小于0.2mm厚的耐用型塑胶薄膜。

3.4.3 挡风材料宜选用具有挡风防潮功能的材料。

3.4.4 墙面板连接缝的密封材料及钉头覆盖材料宜选用石膏粉密封膏或弹性密封膏。

3.4.5 面板连接缝的密封材料宜选用能透气的弹性纸带、玻璃棉条和纤维布。弹性纸带的厚度宜为0.2mm,宽度宜为50mm。

3.4.6 防腐剂应无毒、无味、无有害成分。
4 结构设计基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 结构设计基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本规程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结构的安全等级不高于二级。

4.1.2 对于承载力极限状态,圆竹结构建筑构件的设计表达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考虑地震作用组合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二级取1.0、三级取0.9;
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计算;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2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时,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式中:SE——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计算;
γRE——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取1.0。

4.1.3 抗震设防烈度低于9度时,建筑物的高宽比不宜大于1.2;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建筑物的高宽比不大于1.0。

4.1.4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圆竹结构建筑构件应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准永久组合,并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式中:S——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设计值;
C——根据圆竹结构建筑构件正常使用要求规定的限值。
【条文说明】

4.2 结构布置
4.2 结构布置

4.2.1 圆竹结构建筑的设计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的平、立面布置应规则,各部分的质量和刚度应均匀、连续;
2 结构传力途径应简捷、明确,竖向构件应连续贯通、对齐;
3 承重墙等重要构件和关键传力部位应增加冗余约束或有多条传力途径。

4.2.2 抗侧力构件平面布置应规则对称、侧向刚度沿竖向宜均匀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避免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
【条文说明】

4.3 设计允许值
4.3 设计允许值

4.3.1 圆竹梁的挠度限值[w]应为1/200。

4.3.2 圆竹沿其长度的直径变化率,可按每米9mm采用;亦可采用当地经验数值或实测数值。

4.3.3 房屋结构在风荷载和多遇地震作用下,其层间位移角θ不宜大于1/300。

4.3.4 布置有X型钢带的墙体,所承受的剪力设计值,不应大于3kN/m。
【条文说明】

5 荷载、作用效应计算
5.1 水平力分配及剪力墙刚度计算
5 荷载、作用效应计算

5.1 水平力分配及剪力墙刚度计算

5.1.1 圆竹结构建筑的楼层水平力,宜按抗侧力构件从属面积上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分配。

5.1.2 剪力墙的侧向刚度,宜通过试验确定。布置有X型钢带的剪力墙,侧向刚度应按按表5.1.2的规定取值。
表5.1.2 布置有X型钢带的剪力墙的侧向刚度
类型 侧向刚度
考虑蒙皮效应 平均每米的侧向刚度为800kN/m
不考虑蒙皮效应 平均每米的侧向刚度为500kN/m

【条文说明】

5.2 荷载与地震作用计算
5.2 荷载与地震作用计算

5.2.1 圆竹结构建筑自重可按材料的容重和构件尺寸计算。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宜大于2.5kN/㎡,屋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宜大于0.5kN/㎡,楼面、屋面恒载(装饰、防水材料重量)标准值不宜大于1.0kN/㎡。

5.2.2 圆竹结构建筑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地震作用计算,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取1.0,阻尼比不宜小于0.02。

5.2.3 圆竹结构建筑计算地震作用,可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也可采用底部剪力法。
【条文说明】

6 构件设计
6.1 一般规定
6 构件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风荷载和地震作用应由墙体上的X型钢带承担。

6.1.2 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时,风荷载和地震作用应由墙体上腹板和X型钢带共同承担。

6.1.3 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时,假定竖向荷载全部由墙体中的单片柱承担。

6.1.4 X型钢带为柔性构件,应仅承受拉力,不应承受压力。

6.1.5 单片柱的两端可假定为铰接。

6.1.6 屋架可按桁架进行设计,构件应进行轴心抗压强度、轴心抗拉强度、抗压稳定性和节电连接强度验算。

6.1.7 楼面梁与下导轨的连接、楼面板与楼面梁的连接、腹面板与单片柱的连接、木横撑和木斜撑与方木块及圆竹的连接,均应符合本规程第9章规定的构造要求。

6.1.8 圆竹构件的两端和中间位置应加设钢箍。
【条文说明】

6.2 楼盖设计
6.2 楼盖设计

6.2.1 楼面梁上部应铺设结构用竹胶合板,并采用固定件与梁固定,其板材厚度不宜小于20mm。当楼面梁采用圆竹梁时,其上铺设的结构用竹胶合板或其他结构板厚度宜在25mm~50mm之间。

6.2.2 楼面梁和屋面梁宜采用竹组合梁。当楼面梁采用圆竹时,可用3根或3根以上的圆竹合并组成一根梁构件,并用钢箍将圆竹组合梁固定套紧,箍筋间距不宜大于600mm(图6.2.2)。

图6.2.2 楼面梁示意
1-钢箍;2-圆竹

6.2.3 在楼盖平面内应具有较大的刚度和整体性,并宜少开洞。洞口尺寸小于600mm时,开洞处可不作加强处理;洞口宽度大于600mm时,开洞四周的梁应根据计算确定,并采用3组或3组以上的竹组合梁进行加强(图6.2.3-1、图6.2.3-2)。

图6.2.3-1 楼盖开洞示意
1-加强梁;2-单片柱

图6.2.3-2 加强梁(五组合梁)示意
1-钢箍;2-圆竹

6.2.4 跨度超过3.2m的梁,应采用竹组合梁,木梁或钢梁。

6.2.5 楼盖的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9.4节的相关规定。

6.2.6 竹组合梁的抗弯强度应满足下列公式:

6.2.7 竹组合梁的挠度,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w——构件按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计算的挠度(mm);
[w]——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w](mm),取1/200。

6.2.8 进行挠度和稳定验算时,圆竹构件的有效直径及厚度可取圆竹的平均值。进行抗弯强度验算时,验算截面可取弯矩与截面的最不利位置。
【条文说明】

6.3 墙体设计
6.3 墙体设计

6.3.1 墙体未开洞时,应按整片剪力墙设计,并布设X型钢带。当开洞时,墙体应在洞口两侧分别进行计算。

6.3.2 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X型钢带的受拉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f——X型钢带的抗拉强度设计值(N/mm²),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确定;
N——抗剪承载力设计值,可根据其所在剪力墙所受剪力及X型钢带的水平夹角计算;
An——X型钢带的净截面面积(mm²),应扣除自攻螺钉引起的截面削弱。

6.3.3 楼层水平位移,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u——楼层层间位移;
V——楼层总剪力;
K——楼层总侧向刚度。

6.3.4 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墙体设计主要为单片柱的设计,楼面重力荷载宜均匀分配到每根单片柱上。对于底层位于X型钢带端头部位的单片柱,在风荷载或地震作用下引起的拉力应验算。当单片柱产生拉力时,应验算圆竹柱和基础连接的抗拉承载力。

6.3.5 单片柱的抗压承载力可取单根圆竹柱抗压承载力的两倍。单根圆竹柱的抗压承载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Pcr——单根圆竹柱的抗压承载力设计值(N);
E——圆竹的弹性模量(N/mm²);
A——圆竹截面的面积(mm²);
λ——圆竹柱的长细比;
l0——圆竹柱的计算长度(mm);
i——圆竹截面的回转半径(mm);
I——圆竹截面的惯性矩(mm4);
φc——考虑侧向支撑的折减系数,取0.7~0.9。

6.3.6 验算单片柱或其他轴压构件的受压稳定或受压承载力时,其计算长度l0取为单片柱高度或构件的长度。
【条文说明】

7 地基与基础
7.1 一般规定
7 地基与基础

7.1 一般规定

7.1.1 圆竹结构建筑的基础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

7.1.2 圆竹结构建筑的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2 地基基础
7.2 地基基础

7.2.1 基础埋深不应小于场地冻深,并不宜小于300mm,基础底面宽度不宜小于300mm,基础宜高出地坪标高300mm(图7.2.1)。

图7.2.1 条形基础截面和预埋螺栓
1-预埋螺栓;2-防水材料;3-导轨;4-素混凝土;5-钢筋;6-箍筋;7-混凝土垫层

【条文说明】

7.3 基础与圆竹结构连接
7.3 基础与圆竹结构连接

7.3.1 底层的下导轨梁应采用螺栓与钢筋混凝土基础连接。预埋螺栓直径不宜小于M10,间距不宜大于1m;当导轨梁宽度大于250mm时,宜交错布置在导轨梁两侧。

7.3.2 预埋锚栓的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 连接
8.1 一般规定
8 连 接

8.1 一般规定

8.1.1 圆竹结构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进行连接验算:
1 底层的下导梁与钢筋混凝土基础的连接,应进行螺栓的抗拔和抗剪验算;
2 X型钢带与上、下导梁的连接,应进行螺栓的抗剪验算;
3 圆竹柱与导梁的连接,应进行单个螺栓的承载力和每一剪面的承载力验算。

8.1.2 所有连接宜优先采用螺栓连接;外墙承受较大荷载时,竹骨架构件之间宜采用L型连接件连接。

图8.1.2 外墙竹骨架构件之间角链连接
1-L型连接件;2-导梁;3-自攻钉连接

8.1.3 圆竹结构建筑的同一节点或接头中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连接方式时,验算时应只考虑一种连接传递内力,不得考虑几种连接的共同工作。
【条文说明】

8.2 螺栓连接和钉连接
8.2 螺栓连接和钉连接

8.2.1 底层的下导梁和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的连接、第二层以上的下导轨和下层的上导轨连接应采用螺栓连接,其强度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螺栓的剪力设计值,可取剪力墙墙体在地震作用和风荷载作用下的剪力较大值除以螺栓数量;螺栓的抗剪承载力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计算;
2 螺栓的抗拔设计值,可取单片柱在地震作用和风荷载作用下的轴心拉力较大值除以螺栓数量;抗拔承载力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计算;
3 螺栓同时受拉和受剪时,其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4 和螺栓连接的单根圆竹,其受拉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抗剪承载力设计值;
An——单根圆竹的净截面面积(mm²);
ft——圆竹的抗拉强度设计值(N/mm²)。

8.2.2 X型钢带与上、下导轨的连接,当采用自攻螺钉连接时,其强度计算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也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自攻螺钉的抗剪设计值,可取X型钢带在地震作用和风荷载作用下的轴心拉力较大值除以自攻螺钉数量;
2 自攻螺钉的抗剪承载力设计值,可取受剪承载力设计值和承压承载力设计值中的较小者。

8.2.3 单片柱与上、下导梁的连接,宜采用螺栓连接,也可采用自攻螺钉连接。其强度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螺栓(自攻螺钉)的抗剪设计值,可取单片柱在地震作用和风荷载作用下的轴心拉力较大值除以螺栓(自攻螺钉)数量;
2 螺栓(自攻螺钉)的抗剪承载力设计值,应取螺栓(自攻螺钉)的受剪承载力和承压承载力设计值、每一剪面的承载力设计值的较小值。螺栓(自攻螺钉)的受剪承载力和承压承载力设计值可分别根据本规程公式(8.2.2-1)和公式(8.2.2-2)计算。
每一剪面的承载力设计值可按(8.2.3)式确定,或根据试验结果确定。

式中:Nv——每一剪面的承载力设计值(N);
d——螺栓(自攻螺钉)的直径(mm);
fc——圆竹的承压强度设计值,可取50(N/mm²);
kv——自攻螺钉与圆竹连接强度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取10。
【条文说明】

9 构造要求
9.1 一般规定
9 构造要求

9.1 一般规定

9.1.1 圆竹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竹应采取通风与防潮措施,以及其他防止竹材、木材腐朽和虫蛀的有效措施;
2 圆竹结构应加强构件之间、结构与支承物之间的连接。

9.1.2 同一个构件中,相邻圆竹的截面相差不宜超过20mm。

9.1.3 单片柱的连接件应采用结构用竹胶合板或木材。

9.1.4 底层单片柱的圆竹小头直径应大于80mm;第二层单片柱的圆竹小头直径应大于60mm。

9.1.5 墙体中单片柱的间距不宜大于600mm。

9.1.6 上层单片柱和下层单片柱应左右、前后对齐,避免偏心。

9.1.7 圆竹结构建筑的门窗洞口宜布置在非承重墙体中。大的洞口应避免布置在承重墙体中。门窗洞口应上下对齐,成列布置,不应采用错洞墙。

9.1.8 每根单片柱的连接件间距不宜大于800mm,宜布置在两个竹节之间,顶端和底端应各一组。每个连接件和单片柱宜用4颗自攻螺钉连接。

9.1.9 上下导梁的翼缘高度不宜小于60mm。导梁的翼缘和单片柱的圆竹宜用3个自攻螺钉连接,3颗自攻螺钉应布置成品字型,以防劈裂。

9.1.10 圆竹上层下导梁与下层上导梁之间,宜采用螺栓连接,螺栓间距不宜大于1m,并用自攻螺钉将下导梁和楼面板连接。对于房屋顶层,当剪力和抗倾覆计算满足时,也可采用自攻螺钉将顶层的下导梁和顶层楼面板连接。

图9.1.10-1 上层下导梁与下层上导梁连接示意
1-上层圆竹柱;2-上层下导梁;3-楼面板;4-螺栓;5-楼盖格栅;6-下层上导梁;7-下层圆竹柱

在墙体转角处,两道墙体的上导梁之间应用热镀锌钢结构连接件连接,两导梁内侧用L型连接件连接。

图9.1.10-2 墙体转角处导梁连接示意
1-钢连接件;2-导梁;3-圆竹;4-L型连接件

9.1.11 底层单片柱和混凝土条形基础应保证紧密接触,并应有可靠锚固。

9.1.12 基础中宜放圈梁,配置不少于4Φ10的纵向钢筋(HPB300),箍筋采用不少于Φ6@200(HPB300)。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5,垫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5。

9.1.13 除按计算要求外,自攻螺钉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攻螺钉的直径不应小于3mm;
2 每个连接节点不得少于2个钉;
3 对于竹构件,钉入深度应穿透圆竹壁不少于5mm。

9.1.14 在纵、横墙的交接处、门窗洞口处或交叉X型钢带的端头处,宜采用圆竹绑定的四方柱或加密圆竹柱。
【条文说明】

9.2 构造设计原则
9.2 构造设计原则

9.2.1 圆竹结构建筑的构造设计,应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确保结构安全,并应遵循“对称、规则、变化均匀”的设计原则。

9.2.2 圆竹结构建筑的连接设计应具有可靠的强度,应确保连接节点的破坏不先于构件破坏。
【条文说明】

9.3 剪力墙构造
9.3 剪力墙构造

9.3.1 圆竹结构建筑的墙体未开门窗洞口时,均应布设X型钢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X型钢带与水平面夹角宜为45°;
2 X型钢带应拉紧绷直,两端直接与上、下导梁连接,钢带中间不应与单片柱连接;
3 X型钢带和导梁连接的自攻螺钉数量,底层不应少于6个,其他层不应少于4个;
4 条件允许时,剪力墙宜双面设置腹面板;X型钢带宜双面设置;
5 底层下导梁和X型钢带连接处,基础的预埋螺栓应加密,每处不宜少于2个M10螺栓。

9.3.2 圆竹结构建筑的剪力墙需开洞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2m,不得大于1.8m;且洞口左右两侧应配置补强木柱,洞口上方应配置补强木梁;
2 当洞口宽度不大于0.9m时,补强木柱可采用单根方木,其截面宽度不宜小于40mm,截面高度为导轨宽度。补强木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40mm,截面宽度为导轨宽度。补强木柱和补强木梁可用自攻螺钉连接;
3 当洞口宽度大于0.9m时,补强木柱宜采用原木并采用格构式,其小头直径不宜小于60mm。补强木梁的截面尺寸不宜小于30×150mm。补强木梁两端夹在补强木柱中,并用螺栓和补强木柱连接。补强木梁的每端螺栓数量不应少于2个,螺栓直径不应小于M12。

9.3.3 圆竹结构建筑剪力墙的腹板因地制宜,采用具有一定强度的人造板,且墙体表面宜平整无凹凸;墙体单片柱的间距不应大于600mm;腹板和单片柱应用直径大于4mm的自攻螺钉连接,螺钉的竖向间距不大于10mm。

9.3.4 当墙体一侧腹板镂空或敞开时,导梁的宽度宜为220mm。镂空或敞开侧可同时设置木横撑和木斜撑。木横撑的数量不宜少于4道。
当墙体两侧都封闭时,导轨的宽度宜为250mm。墙内可不同时设置木横撑或木斜撑。

9.3.5 位于X型钢带端头部位的单片柱,其下导梁应布置不少于4个M10螺栓。

9.3.6 剪力墙相邻面板的接缝应位于单片柱上,面板可水平或竖向铺设,面板之间应留有不小于3mm的缝隙。

9.3.7 剪力墙的单片柱截面开孔或开凿缺口后的剩余高度不应小于截面高度的2/3,非剪力墙不应小于40mm。

9.3.8 圆竹结构建筑的剪力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墙段的高宽比不宜大于3:1;
2 同一轴线上墙段的水平中心距不应大于7.6m;
3 相邻墙之间横向间距与纵向间距的比值不应大于2.5:1;
4 墙端与离墙端最近的垂直方向的墙段边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2.4m;
5 一道墙中各墙段轴线错开距离不应大于1.2m。

图9.3.8 剪力墙平面布置要求

【条文说明】

9.4 楼盖构造
9.4 楼盖构造

9.4.1 当楼面梁的跨度小于3m时,宜采用“品”字型圆竹梁;当楼面梁的跨度不小于3m时,应采用方组合梁。

9.4.2 楼面梁的间距应与单片柱的间距一致,梁的两端应居中支承在墙体的单片柱上。当墙体开有门窗洞口时,楼面梁可支承在洞口的补强梁上。

9.4.3 楼面梁上部应铺设竹胶合板或人造板并用自攻螺钉和梁相连,其厚度不宜小于20mm。
当楼面梁采用圆竹梁时,其上铺设的竹胶合板或人造板宜加厚。

9.4.4 楼面梁在支座上的搁置长度不得小于40mm。
楼面梁应与支座连接,或在靠近支座部位的搁栅底部采用连续木底撑、搁栅横撑或剪刀撑。

图9.4.4 搁栅间支撑示意图

9.4.5 当楼面梁采用组合梁时,其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有关规定。

9.4.6 当楼面组合梁采用“品”字型竹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在竹梁上的钢箍,应箍紧扎牢,其间距符合6.2.2要求;
2 竹梁和下导轨应紧密连接,宜在竹梁的两侧,和下导轨采用角链连接。

9.4.7 人字型屋架可采用竹屋架,弦杆与腹杆都可采用圆竹。竹屋架宜采用三角形桁架。
异型屋架宜采用竹屋架与木屋架的混合结构。

9.4.8 当屋架采用木结构时,其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相关规定。

9.4.9 当屋架采用圆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架间距不宜大于1.2m;
2 圆竹之间的连接可采用角链连接或节点板连接(图9.4.9),节点板厚度不宜小于1.9mm,自攻螺钉直径不宜小于4mm。

图9.4.9 竹屋架示意图
1-方型连接件;2-梯形连接件;3-矩形连接件;4-L型连接件

9.4.10 屋面坡度不宜小于1:12,也不宜大于1:1,纵墙上檐口悬挑长度不宜大于1.2m;山墙上檐口悬挑长度不宜大于0.4m。

9.4.11 木基结构板材的尺寸不得小于1.2m×2.4m,在剪力墙边界或开孔处,可使用宽度不小于300mm的窄板,但不得多于两块;当结构板的宽度小于300mm时,应加设填块固定。

9.4.12 钉距每块面板边缘不得小于10mm,中间支座上钉的间距不得大于300mm,连接件应牢固的打入骨架构件中,连接件不应凸出板面。

9.4.13 当常规单片柱的墙体两侧均有面板,且每侧面板边缘连接件间距小于150mm时,墙体两侧面板的接缝应互相错开,避免在同一根单片柱上。当单片柱的宽度大于65mm时,墙体两侧面板拼缝可在同一根构件上,但钉应交错布置。

9.4.14 圆竹结构建筑构件的开孔或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盖采用竹梁时,不宜开孔;木搁栅的开孔尺寸不得大于搁栅截面高度的1/4,且距搁栅边缘不得小于50mm;
2 楼盖采用竹梁时,不宜开缺口;木搁栅的缺口应位于搁栅顶面,缺口距支座边缘不得大于搁栅截面高度的1/2,缺口高度不得大于搁栅截面高度的1/3。
【条文说明】

10 防火与隔声设计
10.1 防火构造
10 防火与隔声设计

10.1 防火构造

10.1.1 圆竹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1.2 圆竹结构建筑墙体的墙面板、填充材料、密封材料及其他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均不应低于难燃性B1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墙体作为分户墙、房间隔墙及过道墙时,应设置双侧单层防火墙面板,防火墙面板内填充防火保温材料。
1-密封胶;2-聚乙烯密封条;3-圆竹;4-自攻螺钉或螺栓;5-岩棉毡(密度28kg/m³);6-墙面板(纸面石膏板);
7-墙面板连接螺钉;8-墙面板连接缝密封材料;9-墙面板连接缝密封纸带;10-建筑物的柱、楼板;
11-横撑;12-A级防火板(可选用岩棉板等);13-铺网(可选用钢筋网、网格布);14-A级防火砂浆

2 当组合墙体作为外墙时,应设置双侧双层防火板材,另装饰板材也应采用防火性能不低于难燃性B1级材料。
1-密封胶;2-聚乙烯密封条;3-圆竹;4-岩棉毡;5-外墙面板(防水型纸面石膏板);6-外挂装饰板;
7-墙面板连接螺钉;8-墙面板连接缝密封材料;9-墙面板连接缝密封纸带;10-建筑物的柱、楼板;
11-销钉;12-塑胶垫;13-自钻自攻螺钉或螺栓;14-竹骨架钉;15-塑胶薄膜;16-内墙面板;
17-隔汽层;18-通风气缝;19-A级防火板;20-铺网(可选用钢筋网、网格布);21-A级防火砂浆

3 门窗要设置内外双侧防火措施,在窗框两侧均采用防火板材。窗洞板应采用A级防火板材。
10.2 消防设施
10.2 消防设施

10.2.1 每层均应配备泡沫灭火器和消防水桶,保持消防水桶24小时有水,且配备有水瓢用于消防。

10.2.2 墙体中电线电缆穿管宜用铁管。每个居住单元必须安装过电保护器。
【条文说明】

10.3 隔声设计
10.3 隔声设计

10.3.1 根据隔声要求,墙体隔声级别应按表10.3.1分为7级。
表10.3.1 墙体隔声级别

10.3.2 本节未规定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执行。

10.3.3 墙体根据功能要求,应符合表10.3.3的规定:
表10.3.3 墙体功能要求的隔声级别

10.3.4 设备管道穿越墙体时,对管道穿越空隙以及墙与墙连接部位的接缝间隙应采用隔声密封胶或密封条,隔声标准应大于40dB。

10.3.5 在墙体中布置有设备管道时,设备管道应设有防振、隔噪声措施。
【条文说明】

11 保温节能和通风空调设计
11.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
11 保温节能和通风空调设计

11.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

11.1.1 竹建筑结构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11.1.2 圆竹结构与水、电、暖的配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竹结构建筑的墙体结构厚度应满足水、电、暖的相关要求。水管可在墙体内的空间中设置;电缆电线和暖气管道可从墙体中间穿越;暖气片可以镶嵌在隔墙体内或单独走管线。
2 圆竹结构建筑墙体上安装电源插座盒时,插座盒宜采用螺钉固定在竹骨架上。墙体有隔声要求时,插座盒与墙面板之间宜采用石膏抹灰进行密封,插座盒周围的石膏覆盖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或在插座盒两旁立柱之间填充符合隔声要求的岩棉。

3 隔声要求不大于50dB的隔墙可允许设备管道穿越。需穿管的墙面板上应预先钻孔,孔洞的直径应比管道直径大15mm,管道与孔洞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密封胶进行密封。管道直径较大或重量较重时,应采用铁件将管道固定在竹骨架上。当需在墙内敷设电源线时,应将电源线敷于PVC管内,再将PVC管敷设在墙内。当PVC管需穿越竹骨架时,可在竹骨架构件宽度方向的中间1/3区域内预先钻孔。

11.2 电气和智能设计
11.2 电气和智能设计

11.2.1 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系统设计合理、布线整齐、负荷分配均匀,相序应按顺时钟方向(面向插座),线路用防水插头插座连接,插头插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流移动电站用三相四级插头插座》JB/T 2729的有关规定,各导线有不易脱落的明显标志;
2 当空气相对湿度为45%~75%,环境温度为15℃~35℃时,室内电气系统各回路对地及相互的冷态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MΩ;
3 接地系统应采用中性点接地并与总配电设备相连接的重复接地装置。1kV以下系统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当土壤电阻率大于100Ω•m时,接地体周围应进行化学处理并使接地电阻不大于30Ω;
4 电气系统通电后,电器设备应工作正常,电器仪表应指示准确;圆竹结构集成房电气系统中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11.2.2 其他电气和智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12 防护要求
12.1 一般规定
12 防护要求

12.1 一般规定

12.1.1 在使用年限内,应建立定期检测、维修制度。

12.1.2 构件表面的防护层,应按规定维护或更换。

12.1.3 结构出现可见的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条文说明】

12.2 防水、防潮、防干裂
12.2 防水、防潮、防干裂

12.2.1 圆竹结构建筑的防水应加橡胶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面防水:在结构板外面铺设一层防水卷材或单向呼吸薄膜,再加外保温及面层(图12.2.1);

图12.2.1 竹骨架组合墙体构成示意图
1-密封胶;2-密封条;3-竹骨架;4-连接螺栓;5-保温材料;
6-无机材料墙面板;7-面板固定螺钉;8-墙面板连接缝及密封材料;9-主体结构;
10-隔汽层;11-防潮层;12-外墙面保护层及装饰层;13-外保温层;14-横撑

2 屋面防水:在屋架结构板外面铺设一层防水卷材或单向呼吸薄膜,然后盖瓦且宜用轻质瓦;
3 楼面防水:楼面结构依次为组合竹梁一双层15mm厚以上无甲醛板竹胶合板、秸秆板或其他人造板(或30mm厚以上单层板)—30mm左右厚混凝土砂浆—面层(瓷砖、竹地板或其他地板);
4 卫生间防水:地面结构依次为组合竹梁—双层15mm厚以上无甲醛板竹胶合板、秸秆板或其他人造板(或30mm厚以上单层板)—30mm左右厚混凝土砂浆—涂刷防水砂浆两次—防水卷材一层—瓷砖地面。墙面结构依次为竹骨架组合墙体—1.2cm厚以上无甲醛板竹胶合板、秸秆板或人造板—挂钢丝网—涂刷防水砂浆两次—防水卷材一层—贴瓷砖。

12.2.2 圆竹结构建筑的竹材应避免直射光照和暴晒。
【条文说明】

12.3 防虫
12.3 防虫

12.3.1 圆竹应选择秋季或冬季砍伐,竹龄宜在4年以上。

12.3.2 所有竹材均宜经过专用设备的物理脱糖处理、杀菌和干燥处理。

12.3.3 竹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进行防虫、防腐处理。
【条文说明】

13 施工及质量验收
13.1 一般规定
13 施工及质量验收

13.1 一般规定

13.1.1 施工单位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

13.1.2 圆竹结构的主体骨架工程的分项工程,可分为墙体、楼盖、屋盖及其他共计4项分项工程。
当分项工程都验收合格后,分部工程方可通过验收。分项工程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后验收。

13.1.3 检验批应根据结构类型、构件受力特征、连接件种类、截面形状和尺寸划分。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同一建设项目同期施工的每幢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0㎡的圆竹结构建筑为一检验批;不足30000㎡者应视为一检验批;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0㎡时,应单独视为一检验批。制作安装质量控制以一幢房屋的一层为一检验批。

13.1.4 圆竹结构建筑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 竹材、木材、钢构件和施工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13.1.5 所采用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13.1.6 连接固定方式、特殊部位的结构形式、局部安装与保护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3.1.7 竹骨架组合墙体工程验收时,除按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外,还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13.1.8 墙体、桁架等构件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应确保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并应在施工图中提出注意事项。
【条文说明】

13.2 楼盖、屋盖和墙体施工
13.2 楼盖、屋盖和墙体施工

13.2.1 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1 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熟悉图纸,进行设计交底,提出意见;
2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条件,确定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高空作业、施工测量、机具选用、连接、构件安装等应进行方案优选,并做好充分准备;
3 安装用专用机具和工具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定期进行检验,保证合格;施工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方面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平面封闭角、钢筋混凝土基础的标高等应进行复查,合格后方能开始安装工作。

13.2.2 墙体由下导轨在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上定位;墙体的安装顺序为:平面上应从中间向四周扩展,立面应由下向上逐渐安装。墙体宜采用工厂预制,在施工现场安装。现场施工墙体时,可先组装单面墙体,然后将两面墙体用木块连接,再布设木横撑、木斜撑;最后安装X型钢带和腹板;施工时,应确保单片柱的尺寸、长度和间距满足设计要求;X型钢带应绷紧,两端和导轨连接可靠;腹板的厚度和连接符合设计要求。

13.2.3 楼盖或屋盖的施工,应在下层墙体施工完成后进行。梁应与其下方的单片柱对齐,确保支承长度和连接可靠。楼板和梁应按设计要求紧密连接。屋盖宜采用工厂预制,在施工现场安装。
【条文说明】

13.3 验收项目
13.3 验收项目

13.3.1 墙体、楼盖、屋盖布置,抗震和抗倾覆措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

13.3.2 每批次进场的竹材应进行抗弯、抗压强度检验。
检查数量:检验批中随机取样。
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进行。

13.3.3 竹材的平均含水率不应大于20%。
检查数量:检验批中随机取样。
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进行。

13.3.4 金属连接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材质合格保证,其规格与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目测,丈量。

13.3.5 圆竹结构建筑墙体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面应平整,凹凸偏差不应大于3mm,且不应有裂纹、裂缝;
2 圆竹结构建筑墙体应垂直,竖向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mm;水平方向偏差不应大于5mm;
3 竹骨架组合墙体墙面平整度的检测应用2m长直尺检测,尺面与墙面间的最大间隙不应大于5mm,每米长度内不应多于1处;
4 竹骨架组合墙体垂直度的检测应用2m长水平仪检测,竖向的最大偏差不应大于5mm,水平方向的最大偏差不应大于3mm;
5 竹骨架组合墙体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1)工程设计档案、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承包合同;
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档案、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记录;
3)主要材料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性试验或检测报告;
4)竹骨架组合墙体施工质量的自检记录和测试报告;

13.3.6 墙体的下列各项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低于本规程和其他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构造规定:
1 墙骨间距;
2 墙体端部、洞口两侧及墙体转角和交接处,墙骨的布置和数量;
3 X钢带的尺寸、角度和连接;
4 腹板的厚度、连接的自攻螺钉的直径及间距;
5 导轨的厚度、与基础的连接、与单片柱的连接;
6 横撑、斜撑的尺寸、连接和布置。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对照实物目测检查或丈量。

13.3.7 楼盖的下列各项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1 梁的定位、间距和尺寸;
2 楼盖洞口周围的构造;
3 楼盖横撑、剪刀撑和底撑的规格尺寸和布置;
4 楼盖板的厚度、与梁的连接;
5 “品”字型竹梁的钢箍的间距和连接。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对照实物目测检查或丈量。

13.3.8 竹屋盖的下列各项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低于本规程和其他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构造规定:
1 檩条等的定位、间距和支撑长度;
2 屋盖洞口周围的构造;
3 屋盖板的厚度、与屋架的连接。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对照实物目测检查或丈量。

13.3.9 各种构件的制作和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3.9的规定。
表13.3.9 制作和安装允许偏差

【条文说明】

本规程用词说明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碳素结构钢》GB/T 700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
《紧固件 螺栓和螺钉通孔》GB/T 5277
《六角头螺栓C级》GB/T 5780
《开槽盘头自攻螺钉》GB/T 5282
《开槽沉头自攻螺钉》GB/T 5283
《开槽半沉头自攻螺钉》GB/T 5284
《六角头自攻螺钉》GB/T 5285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 8625
《连续热镀铝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GB/T 14978
《十字槽盘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1
《十字槽沉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2
《十字槽半沉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3
《六角法兰面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4
《射钉》GB/T 1898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交流移动电站用三相四级插头插座》JB/T 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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